休假規定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結合本公司的具體情況,對員工休假事宜作如下規定。
第一條 法定節假日
員工享受國家法定節假日,休假期間工資津補貼按正常上班支付。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按國家的規定執行補償。
1. 元旦,放假1天(即公歷1月1日);
2. 春節,放假3天(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 清明節,放假1天(即農歷清明當日);
4. 勞動節,放假1天(即公歷5月1日);
5. 端午節,放假1天(即農歷端午當日);
6. 中秋節,放假1天(即農歷中秋當日);
7. 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8.“三八”婦女節:女員工可放假半天,如逢公休、節假日不另行放假。如遇工作需要不能休息,則可予調休,不計算加班費。
第二條 帶薪年休假
1.按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凡員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員工在帶薪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假期規定:
(1)工作滿一年未滿10年者,年休假為5天;
(2)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為10天;
(3)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 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2)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3)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 假期原則上應一次性連續安排,當年有效,不能累計休假。因工作不能休假的可安排補休;其他情況按公司放假規定處理。
2.申請年休假應根據工作的安排并事前征得領導同意,獲得批準后才給予辦理;
3.辦理年休假的一般程序:
(1)員工應提前一個月向所在部門領導遞交年休假申請書,由部門經理批準后上交常務副總經理,根據工作統籌安排批準后,方可實行。年休假申請書交綜合部考勤員作考勤記錄;
(2)具體年休假時間,由副總經理和部門經理、個人三方協商后統一安排休假。年休假期可與法定節日假期(如元旦、春節、五一節、國慶節等)連續休息。
第三條 病假
1.因病或非因工傷假期
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員工的病假假期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公司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2.因病或非因工傷病假工資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公司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3.工傷
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辦理。
第四條 婚假
經法定程序辦理結婚手續的員工,可享受3天有薪婚假。超過規定假期的天數則按事假處理。
第五條 產假
女員工可根據表2-1-19中所列出不同情形享受有薪產假。
表2-1-19 女員工產假
順產產假 |
獎勵假 |
剖腹產 |
多胎 |
產假期合計 |
98天 |
80 |
增加30 |
增加15天/胎 |
178(順產) |
(1)產假以產假前后休假連續累計計算;
(2)男員工護理假:15天(限在女方產假生產期間)。
第四條 喪假
員工因處理喪事,可請假5天。如需赴外地辦理喪事,則根據距離遠近,另給予實際需要的路程假;超過規定假期的天數則按事假處理。
第五條 事假
事假,凡請事假者,不計發工資;
第六條 曠工
凡未辦請假手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超假不回的以及超假理由不充分的均按曠工處理。曠工不計發工資,凡曠工超過三天(含三天)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情形,公司有權作除名處理。